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 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财政部 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 理的通知》(财综〔2014〕 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
建立基准 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审 查验收
。
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 按规定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获得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
并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 出让收入。对于不按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的
,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 得分割发证
。
对于因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并按规定应当补缴土地出 让收入的,必须按时足额补缴
。
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划缴国库的 规定
,
不得超时滞留专户和延迟缴库。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财综〔2006〕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5〕 1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
,
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
,
继续加大 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
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
,
严禁使用土地 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工作中
,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 和基础设施建设
,
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 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
三、严格按照规定口径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 各市州、县市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 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财政部 教 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2011〕62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 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1〕36号)、《湖南省 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1〕43号)规定的口径
,
从土地出 让收益中按照10%的比例分别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各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使用土地 出让收支科目
,
不得将应当计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收 入,记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 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科目
,
也不得将应当记入2120803城市 建设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记入21208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征 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土地开发支出等科目
,
人为减少两项资金计提基数。停止执行按照土地出让收入2.5%的 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的规定
。
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教育资金要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相应收入科目。严禁采取 挂账办法滞留应当计提的专项资金
。
应当上交中央、省的农田水利建 设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划转。财政部门内部各相关机构职责 分工仍按《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有关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综〔2013〕28号)的 规定执行
。
四、积极盘活土地出让收支存量资金 各市州、县市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预算支出进 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42号)的规定
,
统筹盘活 土地出让收支结余结转资金。土地出让收支结余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 入30%的部分
,
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
未超过30%的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
,
统筹用于支持同一 类级科目下的其他支出项目或者补充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对于土地出 让收支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土地出让收支资金 (包括本级和上级转移支付)
,
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五、加强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落实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
细化土地出让收支 预算编制,严格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执行
,
不得通过以拨作支等手段人为 调整预算执行进度。要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向同级人大报告制 度
,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在年度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时
,
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审计内容;在地方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中
,
将土地征收、储备、整理、供应及出让收支管理作为审 计重点。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 信息系统
,
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 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
,
每年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地区年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
以 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1日